征收与拆迁有何区别
征收与拆迁的区别,还可能受特殊情况或例外情形影响,具体如下:
1. **历史遗留问题**:若涉及老旧房屋产权不清、旧拆迁协议不规范等历史遗留问题,会增加区分难度,处理需先解决产权等问题,再依规定明确征收或拆迁性质;
2. **公共利益界定争议**:因公共利益范围存在模糊地带,不同主体对项目是否属公共利益可能有不同理解。争议会影响征收合法性判断,进而影响区别认定,需通过法律明确界定;
3. **补偿标准区域差异**:不同地区经济水平不同,征收或拆迁补偿标准有差异。被征收人或被拆迁人可能因预期不同混淆两者区别,需结合当地政策法规准确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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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忽视法律性质区分**:部分人未仔细区分两者,仍按以往拆迁认知处理,可能误判合法性,错失维权机会;
2. **随意签订协议**:在不清楚区别和权益的情况下签订补偿协议,易因协议违法或补偿不合理受损;
3. **放弃审查程序**:不审查征收或拆迁中的公告、评估等程序,不提出异议,可能因程序违法权益受损却难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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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征收**:法律依据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实施主体是市、县级人民政府,且需基于公共利益(如能源、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或科教文卫公共事业);
2. **拆迁**:过去多基于商业开发等非公共利益,实施主体可能为开发商,如今随着法规完善,多数拆迁已纳入征收体系,遵循征收规定;
3. **适用范围**:征收涵盖集体土地及组织、个人的房屋、不动产;传统拆迁侧重房屋拆除搬迁,适用范围较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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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明确征收是基于公共利益的法定行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亦指出:“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进一步明确房屋征收的公共利益属性及实施主体。随着法规完善,过去的拆迁实践已逐渐被征收规范,需遵循征收的法律依据和程序。综上,法律依据的不同是两者核心区别,征收以公共利益为核心且有明确法律支撑,拆迁则需纳入征收法律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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