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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侵权界定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5-12-07 | 作者:吴亮律师 15555555523(微信同号)
企业名称侵权判定与处理中,存在几种特殊情况会影响处理结果,具体如下:
1、店铺名先于商标注册使用:若企业早于他人将相同/近似标识注册为商标的时间使用该名称作为店铺名或字号,且在相关市场有一定知名度与稳定性,形成市场秩序,则企业名称使用可能构成在先权利,不认定为侵权,甚至可在原范围继续使用,商标注册人无权禁止。
2、获商标注册人许可:若企业使用他人已注册商标作为字号,事先获得商标注册人明确许可并签订合法有效的许可合同,此时使用行为经授权,不构成侵权,双方权利义务依合同处理。
3、原企业名称未注册:若被主张侵权的企业名称未注册,且在市场无影响力与知名度,相关公众难以通过该名称识别特定企业主体,他人使用相同/近似名称时,因原名称缺乏合法权利基础和保护依据,被侵权方维权困难,侵权判定也因权利基础缺失而难度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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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侵权会给企业带来法律风险,以下是相关风险点及实例:
1、经济损失风险:侵权方可能需向被侵权方支付赔偿金并承担诉讼费用。例如,A公司未经许可擅自使用B公司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作为字号开展业务,导致B公司客户流失、销售额下降,B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法院最终判决A公司赔偿B公司数万元(含直接损失和合理维权费用)。
2、核心权利影响风险:侵权企业可能失去使用当前企业名称的权利,影响商誉和市场地位。比如,C公司使用与D公司注册商标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字号,并在同类商品上使用,造成消费者混淆,D公司起诉后,法院判决C公司停止使用该企业名称并变更,导致C公司多年积累的品牌知名度丧失,市场竞争力大幅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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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侵权判定标准围绕是否造成混淆或误导公众,以及是否未经许可使用他人权利展开,具体判定情形如下:
企业名称侵权判定需满足两个核心标准:一是未经许可使用他人已注册的企业名称或商标;二是造成混淆或误导公众。
1. 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含简称、字号等)相同或近似标识,可能构成侵权。此类行为直接使用他人具有识别意义的企业名称元素,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企业主体或认为存在关联关系。
2. 使用他人已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且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可能构成商标侵权,进而涉及企业名称侵权,此时企业名称使用行为侵害了他人的商标专用权。
3. 使用与他人企业名称近似的名称,即便存在细微差别,但整体呼叫、文字构成等足以使市场主体或消费者对两者产生误认或认为存在特定联系,也可能被判定为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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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侵权判定标准在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规定,以下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具体条款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在企业名称侵权判定中,若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并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即符合该条款所指的侵权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明确,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这里的“有一定影响”指该企业名称在相关市场领域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辨识度,他人擅自使用会破坏市场竞争秩序和消费者判断。企业名称侵权判定需满足上述法律条款中关于混淆可能性及擅自使用他人权利标识的构成要件,符合则认定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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