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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保户死后土地承包权归谁

发布时间:2025-12-17 | 作者:吴亮律师 15555555523(微信同号)
五保户死后土地归属存在法律风险,以下举例说明:
1. **权属争议风险**:若五保户生前土地界限不清或与他人有纠纷,死后村集体收回土地时,易遭其他村民反对,引发争议。比如五保户土地与邻居相邻且无明确界限标识,邻居可能主张部分土地归其所有。
2. **协议效力风险**:若五保户与村集体或他人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存在瑕疵(如内容不合法、主体不适格等),可能导致协议无效,影响土地归属。例如协议约定转让土地所有权(而法律规定土地所有权属集体),该条款无效,易引发扶养人与村集体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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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保户死后土地归属需结合具体情况判断:
1. 一般情况下,五保户承包的土地及无房屋的宅基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
2. 若生前与村集体签订扶养协议且约定土地归属,按协议处理,村集体承担生养死葬义务后有权收回土地。
3. 无法定继承人且未签扶养协议的,耕地和草地承包经营权不可继承,由村集体收回;林地承包的继承人可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4. 有法定继承人或扶养人且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可依法继承或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非成员则不能继承,土地由村集体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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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五保户死后土地归属时,需避免以下常见错误:
1. **擅自处置土地**:村民或组织未经合法程序耕种、建房或转让土地,侵犯村集体所有权,可能被收回土地并承担法律责任。
2. **忽视遗赠扶养协议**:若协议合法有效且约定土地归属,却未按协议执行而按一般继承处理,会导致协议无法履行,引发扶养人与村集体纠纷。
3. **错误主张继承**:部分继承人认为亲属即可继承土地,忽略继承人需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及土地类型区别(如林地与耕地、草地),导致权益受损。
若对法律规定和操作流程不熟悉,建议及时咨询我,我会为您提供详细解答,避免法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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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对五保户死后土地归属有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五保户的土地通常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仅享有承包经营权。死亡后,若没有继承人或继承人不符合条件,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应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管理。承包收益可依《继承法》继承,土地承包经营权本身一般不可继承,除非是林地且有继承人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因此,在五保户无符合条件继承人且非林地承包的情况下,死后土地归属村集体经济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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